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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垫跨境电商,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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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质不同——(八不同)
1、适用法律不同
2、报价术语不同
3、物流不同
4、单证不同
5、支付手续不同
6、支付货币不同
7、质量检验标准不同
8、质量检验机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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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另外,来料加工企业没有注册资金,也不用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一)收入的核算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费用的核算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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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就是指进行进出口等对外贸易的企业。外贸中小企业与中小外贸企业,这两个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是说法不同而已。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2007-05-15
中小企业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是相对于大企业比较而言的。探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首先必须弄清楚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所设定的参照系标准各不相同。通过介绍和比较各国 (地区)不相同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对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探讨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等提供依据。
一、世界主要国家 (地区)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及其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国际上所设定的参照系标唯一般有三个因素:一是实收资本;二是企业职工人数;三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额。在这三个因素中,大多数国家只采用其中的两项,个别国家三项都采用。而且即使是采用相同参照系标准的国家。不同国家所界定的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
在美国,中小企业的含义,一是指那些不要求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包括经济规模中性和规模不经济产业,规模指标主要指企业人数);二是指尚处于问较大规模方向发展过程中的中小型企业。美国有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大型企业,也有相当发达的中小企业。美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颁而的,主要从数量上划分中小企业,如20世纪80年代初制造业的数最界限是雇用人数不超过1500人。第二种是由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颁布的,主要从质的方面划分,规定任何企业只要符合下列四个标准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属中小企业。这四个标准是:(1)独立经营,即企业主同时也是经理;(2)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提供的;(3)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是当地;(4)和本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企业规模较小。以上四个标准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作用。在近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出版的 《中小企业状况》中,已使用更简略的划分标准,一般把雇员不超过500人、营业额不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另外美国还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分门别类地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具体划分。中小企业是美国充满活力、成长最快的企业组织。
英国博尔顿委员会以三分法对中小企业所下的定义,从定性的角度比较科学地揭示了中小企业的实质。一是中小企业一般占有相关市场的较小部分。这就意味着中小企业对价格、产品数量或所处环境具有很小的影响力或根本就没有影响力。但这并不排除中小企业可能在某个小型专业市场占有很大的份额。二是中小企业一般没有任何定型的管理机构。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一般是由业主自已当经理,自已负责决策和管理。不过,随着企业的发展,专业管理部门逐渐地部分或全部地取而代之。三是中小企业不受母公司的控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有自己决策的自主权。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从博尔顿委员会这三点定义中不难看出它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强调了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人格化管理和独立决策的性质。性质上的走义并不能代替量上的划分,因此该委员会最初把制造业、零售业、批发业、建筑业、采矿业、汽车业、服务业、公路运输业、饮食业等9个部门,规定为雇员不到200人为中小企业,后又改为不超过100人。在英国经济学界,对中小企业又提出了另外的标准。例如,《小企业——金融与控制》一书的作者吉姆则认为,一个企业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两个就可以称为中小企业。这三个条件是:(1)营业额不超过100万英镑;(2)资产总负债不超过70万英镑;(3)平均每周雇员不超过50人。
在加拿大,制造业和零售业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分别有不同的标准。制造业年销售额低于200万加元、雇员少于5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零售业净销售额低于100万加元、雇员不足5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加拿大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规模的96%,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5%。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0%。
在德国,国家经济部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按就业人数和年同转额来加以划分的。在工业部门中,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周转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在商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中,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年周转额在200万马克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意大利是一个中小企业数量多、比重大,而政府也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国家,素有 “中小企业王国”之称。在意大利,对于中小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统--的规定,在统汁上一股主要以企业雇员们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参照系标准。企业雇员在500人及以上的视为大企业,雇员在499人及以下的则视为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中,--般又将雇员在100-499人之间的视为中型企业,而将雇员任99人及以下的视为小型企业。此外,手工业有时列入小型企业,有时则作为单独一项列出。
法国政府规定雇员5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据法国工业部的统计,1995年法国约有中小企业229万家,其中20人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3.5万家,从业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0%;法国中小企业的附加值占全国企业附加值总额的57%,出口量占全国出口总量25%,企业投资占全国投资总额的1/3,营业额占40%,其中纺织品出口占70%以上。
日本的中小企业十分发达,而且在组织开展专业化协作方面有自己的特点、据日本1963年颁而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在工业、矿业、运输业中,其资本额或出资额为1亿日元以下,经常雇用人员为3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商业零售业、服务业资本额或出资额为l000万日元以下,经常雇用人员为5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经营批发业3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经常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在韩国,按照1986年的政策定义,以企业雇佣人数和拥有的资产额为标准来划分规模,雇佣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制造业、矿业和运输业企业,200人以下的建筑业企业,20人以下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只要不是财阀所属企业,均可视为中小企业。
在中国台湾地区,由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在1996年所作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研究》的报告中,提出了台湾中小企业界定的新标准:对于制造业、营造业、矿石及土石采矿业,规定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1亿元以下或经常雇用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对于农林渔牧业、水电燃气业、商品业运输仓储及通讯业、金融保险不动产业、工商服务业及个人服务业,规定前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15000万元或经常雇佣员工人数1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比较上述不同国家相地区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可以发现在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中存在相对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地域的相对性。经济规模大小不同的国家(地区)对中小企业规模的界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在丹麦,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为大企业,而在美国的某些行业,如飞机制造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到1500人之间的企业仍属中小企业。丹麦400多家大企业,若以美国的标准衡量,则没有一家是大企业。
2、时间的相对性。各国(地区)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化而不断更改的。如韩国1966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制造业、矿业、运输及其他行业中从业人员枉2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在5000万韩圆以下的企业规定为中小企业。随着从业人员数和资产总额的扩大,1976年重新将从业人员在8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在5亿韩圆以下的企业规定为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也随着经济发展前后做过四次修改。
3、行业的相对性。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在从业人员、资产总额、销售额等规模指标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日本,工矿业、运输等行业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是中小企业,而对于批发业,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才是中小企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则规定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的企业才是中小企业。
由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存在相对性的特点,因此在界定中小企业时,运用辩证的相对性原则比使用客观规模指标更为重要。
二、我国在不同经济时期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及其发展
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自建国以来曾做过四次更改: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3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第二次是1962年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数量作为划分标准,第三次是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村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型企业。如规定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且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的属国营小型公交企业,三市以外相应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和年利润30万元以下。第四次是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接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具体规定为: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如钢铁联合企业、炼油厂、手表厂、水泥厂等按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一些企业,如发电厂、棉纺厂,习惯上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划分;对于产品相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标准划分。1992年又对1988年划分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1999年再次修改,根据1999年11月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我国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别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为特大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为大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上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000年中期又针对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新的划分标准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解释。参与划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
第五次即最新一次对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是在多年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上,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该《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该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说明:
l、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人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出台,增强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为今后更好地贯彻实施 《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各级政府、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明确扶持和服务对象,为进一步制定和落实中小企业的各项
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身定位与发展提供了标准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指标由以下要素构成: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并结合行业特点。职工人数作为各行业中小企业标准均采用的指标,简单明了,容易界定企业规模,可突出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和稳定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与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销售额可以客观反映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是我国现行统计指标中数据比较齐全的指标,将其作为中小企业标准的指标,比较符合我国企业实际,容易操作。资产总额可以从资源占用和生产要素投入的层面上反映企业规模。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从不同的方面客观反映了企业规模,采用这三个指标体现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的主要指标。研究表明,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在工业和建筑业还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结合行业特点,《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工业、建筑业采用了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因其行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与销售额的关联度不大,资产总额不能客观反映其经营规模,加之现有资产总额的统计数据不全,只采用了职工人数相销售额两个指标。
如果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企业规模类型的结果与国外中小企业的相应比例基本一致。英国、法国中小企业户数比例分别为99.8%、99.6%,美国、日本、德国的中小企业户数比例也都花99%以上,我国这一比例为99.14%;APEC成员体中小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一般在60%~70%之间,我国这一比例为67.63%;APEC成员体中小企业职工人数比例一般在70%~80%之间,我国这一比例为78.99%。从总体上看,《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既具有国际可比性,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如果与现行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比较,不难看出,按照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200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大、中、小型企业分别为8589户、14398户和148269户,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5.02%、8.41%和86.57%。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进行划分,大企业减少了7122户,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则分别增加了3477户和3645户,大、中、小型企业户数分布比例变为0.86%、10.44%、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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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手机普遍涨价?答案是否,至少目前不能说是。

题中列举的几款机型,均为旗舰手机,而旗舰手机在市场销量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市面上更多的是中低端手机,这才是手机市场的大头。

目前来看,中低端手机并未普遍涨价,且去年旗舰机型在不断下调价格,未来将有更多的合适选择。

今年的大趋势,基本是“旗舰机型不断上探价格高度,中低端机型继续维持低价策略”,而造成“手机普遍涨价”的认识,主要源于头部旗舰手机不断上探价格空间,要确定今年是否真的“普遍涨价”,起码要看更多中低端机型发布后再和去年价格进行对比,或者到年底11-12月才能盖棺定论。

所以暂时可以认为今年手机并没有普遍涨价,涨价的只是旗舰机型。

第二个问题,旗舰手机为什么会普遍涨价?
这里面涉及到因素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高通芯片涨价
消费升级营销
5G驱动
疫情影响

高通旗舰芯片涨价
目前移动芯片主要有苹果A系列、华为麒麟、三星猎户座、高通骁龙、联发科五家,其中联发科已然式微,而苹果A系列、麒麟只供自家使用,就算是猎户座也只是出售一部分给到魅族和vivo,对市场影响很小(且猎户座这两年并不出色),这就导致一个现象,在第三方供应芯片市场,高通骁龙一家独大。

这绝非是个好现象。

参见PC芯片市场当初intel一家独大,带来的后果就是连年挤牙膏、且不断提价。而高通骁龙目前也正重复这条道路。

在小米10发布会上,雷布斯解释小米10涨价时候,透漏骁龙865比上代贵了一倍,这是旗舰手机不得不涨价的主要原因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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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加的好友越多,发朋友圈时就越谨慎,顾虑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多

微信朋友圈已经很不纯粹,每个人在TA自己的朋友圈,都有自己的角色,有些话、有些图,你在发之前,会考虑自己的角色,你会有自己的顾虑。

文章也是一样,你觉得某篇不正经的文章不错,但你在朋友圈里的角色是一个正经的人,你明明觉得文章好看,但你就是不敢分享,因为朋友圈是你的社会档案,你不希望你的社会档案被污染。

所以,将我们 觉得写得好的文章放到和Google Reader 一样的那个看朋友分享的文章的地方。

这是让阅读回归本真,你觉得好看的文章,就告诉你的朋友,这和你的社会身份、朋友圈身份没关系,只是你觉得好看就可以了。